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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企业认证

2024/1/10 17:47:41 人评论

▶ 国家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云服务需要完成实名认证,具体详见后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定》▶ 认证客户权益:认证客户将享受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他人注册不可再使用,不用担心企业被冒名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

国家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云服务需要完成实名认证,具体详见后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定》

认证客户权益:认证客户将享受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他人注册不可再使用,不用担心企业被冒名

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实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实施)

第五条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2009年4月2日实施)

8.2.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要求网络购物交易方进行用户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在可行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注册资料的备份。如果发现和证实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和责任及时对该用户进行注销。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定期核验其平台上交易方的经营凭证,并有权利要求相关方及时更新相应的经营凭证。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至少保存2年(从最后一笔交易结束算起),同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还应保存和更新用户每次的登录日志,但对于多次发布有害或违法信息的用户,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有权利对该用户进行及时注销,并保存有关记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4月27日实施)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代理商,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理,不得委托不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有关要求的代理商代办相关手续。

(二)各通信管理局要建立转售企业实名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经营范围不含本辖区,但在辖区内销售电话卡以及出现未实名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通报企业总公司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

(二)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位(含公司股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查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6修正)(2016年8月18日实施)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 2014年8月28日)

(六)加强移动应用商店和应用程序安全管理。加强移动应用商店、移动应用程序的安全管理,督促应用商店建立健全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真实身份信息验证、应用程序安全检测、恶意程序下架、恶意程序黑名单、用户监督举报等制度。建立健全移动应用程序第三方安全检测机制。推动建立移动应用程序开发者第三方数字证书签名和应用商店、智能终端的签名验证和用户提示机制。完善移动恶意程序举报受理和黑名单共享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引导用户从正规应用商店下载安装移动应用程序、安装终端安全防护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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